不知所謂
自從香港發生「烏輪」事件以後,觸發7家窩輪發行商決意修訂旗下窩輪基礎上市文件。她們在文件當中新增一條必殺條款,就是只要窩輪發行商認為修改是合適的,並且獲得港交所批准,她們就此不須得到窩輪持有人的同意可以單方面修改條款。
眾所周知,
第一,基礎上市文件是一份商業合約,是訂約雙方通過共同商討,並且雙方同意之後簽訂。
第二,若要修改合約內容,必先得到雙方同意。其邏輯是雙方同意取消先前的合約,繼而訂立一份新合約。
第三,訂約雙方任何一方擅自修改合約內容即屬違約行為。
所謂: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港交所縱容該等窩輪發行商肆意在原有合約加入不平等條款,毫不尊重合約精神,有帶頭破壞香港法治之虞,這足見其低劣的管治水平及在沒有其他交易所一同競爭的情況而出現一家獨大之敝。
其實,港交所的角色儼如球證,只要謹守球證的本份,確保球賽公開、公平及公正地進行就足夠了,絕不能含糊地既是球證又是球員。
顯而易見,上述窩輪基礎上市文件是窩輪發行商與窩輪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商業合約。為什麼要得到第三方-港交所的批准?港交所是訂約方嗎?
現在,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盡做,不知所謂!
眾所周知,
第一,基礎上市文件是一份商業合約,是訂約雙方通過共同商討,並且雙方同意之後簽訂。
第二,若要修改合約內容,必先得到雙方同意。其邏輯是雙方同意取消先前的合約,繼而訂立一份新合約。
第三,訂約雙方任何一方擅自修改合約內容即屬違約行為。
所謂: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港交所縱容該等窩輪發行商肆意在原有合約加入不平等條款,毫不尊重合約精神,有帶頭破壞香港法治之虞,這足見其低劣的管治水平及在沒有其他交易所一同競爭的情況而出現一家獨大之敝。
其實,港交所的角色儼如球證,只要謹守球證的本份,確保球賽公開、公平及公正地進行就足夠了,絕不能含糊地既是球證又是球員。
顯而易見,上述窩輪基礎上市文件是窩輪發行商與窩輪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商業合約。為什麼要得到第三方-港交所的批准?港交所是訂約方嗎?
現在,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盡做,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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